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營業人詢問購買自用乘人小客車所取得進項稅額能不能扣抵銷項稅額?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向租賃業承租乘人小汽車,因融資租賃係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致其給付與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等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外保全業者購買供保全人員巡邏偵防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也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所稱之自用乘人小汽車,該進項稅額亦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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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於9月1日起開始,財政部賦稅署特別就今年暫繳申報相關規定予以說明,並呼籲營利事業儘早報繳。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可選擇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辦理申報。又營利事業選擇以上開方式辦理暫繳申報者,如其暫繳稅額未以投資抵減、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則僅須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免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暫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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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19273元 兼職補充保費門檻提高 58萬人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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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後,申請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先行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因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且列管15年仍未申請登記而遭逕行移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該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有2人以上,必要時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繳清本身應繼分分單之遺產稅款後,即可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再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登記。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過世,尚有配偶A君及育有B君、C君、D君及E君等4名子女,繼承人共5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00萬元,繳納期限為103年9月10日,因繼承人間尚有紛爭未解決,無法一次繳清遺產稅,為避免因逾期未辦理不動產的繼承登記而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A君本人可以在103年9月10日的繳納期限前先向國稅局申請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按A君應繼分(1/5)計算分單之遺產稅額為20萬元,A君在繳納20萬元後,即可向國稅局申請核發不動產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但就其餘分單差額80萬元部分,仍為連帶債務,且在全部應納稅額還沒繳清前,不可以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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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受贈房產,不能以贈與人取得房產的價格,做為實際成本,計算售屋所得稅。財政部規定,出售受贈房屋的獲利,只能減除受贈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

個人出售房屋的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出售房屋如屬受贈取得時,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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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分配盈餘予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時,其獲配股利之可扣抵稅額原可扣抵稅額半數抵減其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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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未在公司任職支薪,如同意讓公司虛報薪資,以此幫助公司逃漏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最高可處有期徒刑3年。
該局指出,個人如同意讓公司虛報薪資,虛偽登載製作該個人在公司領有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以此浮報薪資支出,逃漏公司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徵稅捐之正當性者,如經查獲,該個人因涉嫌幫助公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依同法第43條規定,將受刑責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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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營業稅稅率為零,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該項外銷收入仍應依法申報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稅額外,還會遭裁處罰鍰。
該局指出,營業人銷售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勞務價款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國內營業人銷售資訊服務予外國公司所收取之外匯收入,為該營業人銷售勞務之銷售額,惟該資訊服務係屬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適用之營業稅率為零,依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應檢具外匯收入證明文件申報於當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中非經海關出口零稅率銷售額,並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營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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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臉書、LINE賣東西營利 要繳稅
網路交易盛行,除了在拍賣或購物平台,也有人透過臉書、LINE等社群網路賣東西等事營利行為;國稅局昨天表示,在社群網路建立社團或群組,如果屬於常態性營利,必須辦理營業登記、繳交營業稅,未來將納入網路交易查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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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有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10年之規定,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進項憑證申報扣抵期間,由5年延長為10年。
該局說明,由於102年5月22日修正公布之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自102年5月24日起生效施行,因此,營業人有未扣抵之進項憑證,其申報扣抵時效為102年5月23日以前者,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其已消滅之公法上請求權不受影響。若其申報扣抵時效於102年5月⋯⋯23日以後者,自102年5月24日起適用新法,其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不受影響,接續計算其申報扣抵期間合計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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