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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查獲某進口健康食品營利事業於支付銷售佣金予個人時,未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而以該個人另外經營之營利事業所開立無交易事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款,涉嫌逃漏營業稅,已將相關資料發交稽徵機關依法處理。


賦稅署稽核單位查核過程中深入了解該進口健康食品公司係以支付佣金予個人方式請個人代銷健康食品,並取得該個人另外經營與銷售健康食品無關之其他行業所開立之代銷佣金發票,做為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但涉及短繳營業稅額,而該個人亦涉及漏報佣金所得。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營利事業支付佣金予個人,應依規定向個人扣繳稅款,其未依規定扣繳稅款,依稅法規定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尚需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以非實際支付佣金對象之其他營利事業所開立之發票作為支付佣金之憑證,並申報進項稅額者,另應依行為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補稅及處罰。


至於個人替營利事業介紹產品買賣所取得之佣金,依稅法規定,應減除20%費用後申報個人執行業務所得,若未依法申報,將依規定補稅、處罰。為維護租稅公平,該署特呼籲如有涉及前述情形之營利事業及個人於支付或收取佣金時,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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