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不建議。

(一)依公司法第九條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依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公司負責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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