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民眾詢問,房屋已移轉他人,為何名下仍有該筆房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以為自行建造之房屋因無保存登記,誤認為與他人合意買賣時,雙方訂立讓渡書或契約書,便已移轉完成。惟依據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另依同條例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所以,房屋不論有無辦理保存登記,於移轉時均應申報契稅,才不致產生房屋已移轉他人,而個人財產名下仍有該房屋資料。

  該局近一步說明,房屋因移轉原因不同而適用不同契稅稅率,如移轉原因為買賣、贈與或占有之契稅稅率為6%,典權契稅稅率4%,交換及分割契稅稅率2%,民眾可依其移轉原因適用之稅率申報契稅。

 

 

 

新竹勤揚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TEL035316162 ----FAX035319110----300新竹市光華一街26

服務項目:申請公司、行號登記、稅務申報、節稅規劃

轉貼至http://www.cinyang.com/public/faq.php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勤揚 的頭像
    勤揚

    勤揚聯合記帳士事務所│新竹會計事務所【合法節稅、稅務記帳、工商登記】

    勤揚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