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繁榮地段之店面,其租賃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情形,與當地一般租金標準顯不相當,涉及短漏扣繳租賃所得,且房屋所有權人亦未誠實申報租賃收入等情事,該局將列為於本年度加強查核案件。
該局說明,採擴大書面審核或小規模之營利事業,常將承租於一樓之黃金店面租金低報,而實際給付予房屋所有權人之租金遠高於申報租金,尤其以繁榮商圈更甚;該局於查核轄區營利事業,發現實際給付房東每月租金高達230,000元,而當年度扣繳憑單僅開立每月70,000元,兩者差異甚鉅,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於期限內按實扣繳及填報扣繳憑單,除限期責令其補報補繳外,並按同法第114條裁罰。
該局指出,個人如有出租店面供營利事業使用,亦應誠實申報租賃收入,如同地點分別出租予多家營業事業使用(如店面與騎樓分別出租),應將全部租金收入合計,按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如有短漏申報租賃所得者,除依法補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外,並應依同法第110條規定,以短漏報所得額論處。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應如實申報扣繳憑單,藉以使房屋所有權人誠實申報租賃收入,如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應儘速辦理補扣繳及申報。若屬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扣、補報者,可減輕或免予處罰。

向法院提存之租金,於何時扣繳及歸戶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房屋應給付之租金,因房東死亡,繼承人間發生糾紛未能即時辦理繼承,將租金提存於法院,扣繳義務人應於何時扣繳稅款及開立扣繳憑單辦理申報?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執行業務報酬等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辦理扣繳;另依財政部61年1月18日台財稅字第30575號令規定,向法院提存之租金俟出租人領取時才歸戶課稅。該局指出,營利事業租賃房屋其應付之租金若因繼承人間發生糾紛而拒領,該營利事業向法院提存時,依法屬給付性質,自應依上開稅法規定,於每次提存時扣繳稅款;惟扣繳義務人於辦理扣繳填發扣繳憑單時,應於備註欄內註明該筆租金係向法院提存,稽徵機關會暫緩送財政資訊中心歸戶課稅,俟該筆租金被領取時,再送財政資訊中心合併納稅義務人領取年度之所得,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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