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贈與子女財物,免稅額均應單獨使用。財政部提醒,即使夫妻主張聯合財產制,或由金融機構聯名帳戶中贈與資金給他人,夫妻亦僅能各自享有其220萬元贈與免稅額,不能由其中1人代表贈與,要求免稅額合併按440萬元計算。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財政部指出,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是指「贈與人」1年之內贈送出去的金額,不論贈與對象及贈與次數的多寡,都是220萬元,超過部分要按10%繳納贈與稅。

財政部說,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物不論金額多寡都不課贈與稅;但是,夫妻贈與財物給子女或其他第三人時,贈與免稅額可不能隨便合併運用。

舉例來說,A家庭中的父、母各自從自己的銀行帳戶匯款220 萬元至長子的銀行帳戶,A家長子擁有獲贈自父母總計440萬元資金,因父母贈與採取分別由各自帳戶匯款的方式,且全年合計都不超過各自的220萬元免稅額,A家庭的夫妻可以免繳贈與稅。

反之,B家庭則是先由父親的銀行帳戶匯款220萬元給妻子,再由妻子的銀行帳戶匯款440萬元給其子,B家庭的子女雖然也是獲得440萬元受贈資金,但因是由父親先贈與給母親,再由母親的帳戶合併匯款,總額超過妻子個人全年可以運用的免稅額220萬元,B家庭必須要繳22萬元贈與稅【(440萬元-220萬元)X10%】。

財政部指出,夫妻若要利用每年220萬元免稅額,最好事先做好規劃,並由各自名下的財物、資金中進行贈與,比較不易惹稅上身。

夫妻每年贈與額不能合併計算。財政部高雄國 102年3月5日

新的年度102年已然到來,許多納稅人為了把握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度,常會在年度開始時申報贈與,但贈與稅免稅額究竟是按贈送出去的金額計算,還是依各受贈取得的金額核計?下面的例子將告訴你正確的算法:舉例來說:A家庭中的陳爸爸、陳媽媽各自從自己的銀行帳戶匯款220萬元至兒子的銀行帳戶,陳子即擁有440萬元之受贈財產;B家庭則是由張爸爸的銀行帳戶直接匯款440萬元給兒子,未從張媽媽銀行帳戶中匯款,張子亦即擁冇440萬元之受贈財產,那麼,哪個家庭會被課徵到贈與稅,哪個家庭又是成功的使用免稅額而不需繳稅呢?

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贈與稅免稅額度220萬元,是指「贈與人」1年之內贈送出去的金額,不論贈與對象及贈與次數的多寡,前揭案例中,A家庭不用繳納贈與稅,因該家庭中的2位贈與人陳爸爸及陳媽媽各自的贈與金額皆未超過220萬元的免稅額度,所以没有課徵贈與稅的問題,另B家庭則需繳納22萬元的贈與稅款,因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規定略以:「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22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課徵百分之十…」,因此計算公式為:贈與淨額×稅率=應納稅額;即(440萬元-220萬元)*10%=22萬元,因為B家庭中的張爸爸,直接從自己的帳戶匯款440萬元到兒子的帳戶,等於是他1個人贈與兒子440萬元,僅能扣除1人的免稅額,超出可享有的220萬元免稅額度,自然得支付1筆不少的稅負了,雖然張爸爸主張該440萬元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因僅由夫妻中一方匯款至子女帳戶,是僅能扣除1人的免稅額。 國稅局鳳山分局提醒民眾贈與稅的免稅額是以「每年每人」為計算基礎,故夫妻兩人都要贈與財物予子女時,需分別從自己的帳戶匯款,才可以達到真正的節稅目的。【#077】 新聞稿提供單位: 鳳山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葉惠如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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