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如有適用投資抵減稅額者,應申報所得基本稅額 南區國稅局
為使享有過多租稅減免優惠之營利事業對國家財政能有基本貢獻,我國自95年起開始實施最低稅負制,因此,享有租稅減免優惠之營利事業,應注意申報所得基本稅額,以免遭到補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申報適用投資抵減稅額者,縱然沒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範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及合於獎勵規定之各項免稅所得等,仍然應該依規定申報所得基本稅額,若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則應就差額部分自行繳納基本稅額;營利事業如未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之後經國稅局查獲有應補徵之基本稅額時,營利事業無法透過申請更正減少投資抵減稅額,來減少所得基本稅額與一般稅額的差額,也就是說,營利事業除了必須補稅外,還會遭到處罰。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甲公司申報課稅所得額均為4,000萬元,應納稅額為680萬元,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稅額340萬元,且因其當年度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免稅所得,所以並未申報基本所得額。但國稅局查核後認為甲公司99年度課稅所得額4,000萬元,且已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稅額340萬元,其基本稅額380萬元【(4,000萬元-200萬元)×10%】大於一般所得稅額340萬元(680萬元-340萬元),以致漏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40萬元,甲公司為了避免受罰,遂向國稅局申請更正減少99年度之投資抵減稅額為300萬元,以使其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均為380萬元而無需就差額繳納基本稅額,但是因為甲公司是在調查基準日之後才申請更正,並未獲得國稅局核准更正,因此,除核定補徵基本稅額40萬元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罰。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申報適用法令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時,除審慎評估抵用之投資抵減金額外,更別忘了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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