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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機客想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下稱特銷稅)第5條第1款,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可免徵特銷稅的優惠規定,小心得不償失!
南區國稅局近日即查獲利用人頭規避特銷稅之案例,甲君名下有多筆房地,101年間將1年內取得之A、B二筆房地,分別贈與予名下無不動產之已成年女兒及姪子,渠等於受贈後將戶籍遷入,隨即於1個月內出售,出售時因名下僅有1戶,符合「僅有一戶、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及無營業」自住用地之規定,免徵特銷稅,惟經該局深入查核發現甲君雖將A、B房地贈與,卻採迂迴方式將出售價金回流至甲君帳戶,該二筆房地之實質所有權人仍為甲君。另甲君兒子購入C房地,同樣地為符合前項免稅規定亦將C房地贈與予外公,以外公名義出售,該3筆交易國稅局均按實質課稅原則補稅送罰。

該局表示自特銷稅實施以來,對於各種規避稅捐之類型,如假贈與真買賣、假借人頭等,該局會運用地政登記、各項稅捐申報及案關人所得資力等資料挑檔異常案件並配合資金流程進行查核,已查獲多筆不法規避的案件,另就申報價格偏低異常之案件,該局亦已建立自動篩選申報價格異常案件機制,來加強查核。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類似未依規定申報繳納稅捐者,請把握於未經國稅局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可免相關罰鍰,否則經國稅局查獲,利用他人名義規避稅捐者,按所漏稅額可處2.5倍罰鍰,影響甚大,納稅人切莫心存僥倖。

 

假借預定買賣協議方式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當心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實施已滿二年,該局特別就不當規避稅負案件加強選查。其中發現有民眾假借預定買賣協議方式,延後簽訂銷售合約,以適用較低稅率,經查獲未據實申報,除按短漏稅額核定補稅外,並加以處罰。

該局說明,出售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不動產,其持有期間在一年內者,稅率為15%,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者,稅率為10%;而所謂持有期間,係指自取得不動產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

該局查核發現,甲君於101年1月20日買賣取得土地,在101年9月1日與乙君簽訂不動產預訂買賣協議,除約定買賣總價款為5000萬元外,並約定將於102年3月20日另訂買賣契約,甲君在102年3月買賣契約訂立後,以總價款5000萬元按稅率10%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500萬元。經該局查得甲、乙君已於101年9月1日先行簽訂不動產買賣協議,並有陸續支付大額買賣價金,雙方另於102年3月20日簽訂之買賣契約書,其內容亦與預訂買賣協議一致,該局認定甲、乙君之買賣交易在101年9月即已成立生效,其持有期間之計算應自101年1月20日至101年9月1日止,應適用15%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為750萬元,除依法補徵所漏稅額250萬元外,另處以1倍罰鍰250萬元。

 

新竹勤揚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TEL035316162 ----FAX035319110----300新竹市光華一街26

服務項目:申請公司、行號登記、稅務申報、節稅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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