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因取得虛設行號開出的發票而受罰,國稅局教你三招自保。
營利事業進貨未取得實際交易對象發票,導致因為「不實發票」遭稽徵機關處罰案件時有所聞。
如何避免取得不實發票,國稅局提供業者三招防止取得不實發票的辦法。
第一、要確認並保留實際交易人(即接洽人)的身分資料,並瞭解交易對象的經營狀況,確定賣方就是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
第二、若非屬經常往來的交易對象,可以利用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上的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系統,查詢其登記狀況及營業項目等資料,了解是否是正常營業的店家。
第三、保存交易相關憑證,如訂貨單或驗收單、合約書等單據,貨款最好以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的支票,或以匯款方式支付。以現金支付,較難舉證支付資金流程,稅捐機關也有稽查難度。
國稅局指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的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不論是否事先知情,依法都要補徵營業稅,同時還要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補本稅+罰款)。
營業人若因一時不察,已取得虛設行號或非實際交易對象開出的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營業稅,南區國稅局提醒業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仍可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主動申報補稅者,稅扣機關會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以上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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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如何舉證,其取得的進貨發票非「不實發票」呢?
要有進貨事實,證明文件如下:
(1)訂貨單
(2)送貨單或驗收單
(3)付款單據(銀行匯款單、支票等資金支付證明)
注意:倘以現金支付,因無資金流程,很難讓國稅局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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