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未在公司任職支薪,如同意讓公司虛報薪資,以此幫助公司逃漏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最高可處有期徒刑3年。
該局指出,個人如同意讓公司虛報薪資,虛偽登載製作該個人在公司領有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以此浮報薪資支出,逃漏公司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徵稅捐之正當性者,如經查獲,該個人因涉嫌幫助公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依同法第43條規定,將受刑責追訴。
該局舉例,A君於95至98年間,明知其未在B公司任職,亦未支領任何薪資,卻基於幫助B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同意並提供其身分證件供B公司製作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據而作成B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幫助B公司逃漏95至98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共計新臺幣(下同)32萬餘元,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等罪,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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