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於9月1日起開始,財政部賦稅署特別就今年暫繳申報相關規定予以說明,並呼籲營利事業儘早報繳。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可選擇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辦理申報。又營利事業選擇以上開方式辦理暫繳申報者,如其暫繳稅額未以投資抵減、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則僅須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免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暫繳申報。
該署進一步說明,另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公司組織、合作社及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如不選擇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試算其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該署表示,今(103)年暫繳申報主要新增措施如下:
一、 為解決部分營利事業雖採網路辦理申報,仍需依規定遞交紙本附件至稽徵機關之問題,新增電子暫繳申報系統附件上傳功能。
二、 為使營利事業所計算之暫繳稅額能反映其實質納稅能力,並利於資金週轉,營利事業以試算當年度前6個月所得額辦理暫繳申報,其源自中華民國境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所得來源國、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在規定限額內自暫繳稅額中扣抵,惟請採人工申報方式向稽徵機關辦理暫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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