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醫療院所購買供業務使用之醫療設備,其提列折舊之耐用年數應依規定耐用年數7年計算折舊費用。

該局表示,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與一般生財器具耐用年數多為5年之規定不同,惟常見醫療院所均以5年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故如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其申報提列折舊費用將發生超出法定限額之情事。

該局舉例說明,某診所於年初購買醫療設備600萬元,於計算折舊時,誤以5年提列,每年折舊100萬元,經該局查得依正確耐用年數7年計算,每年折舊應為75萬元,未予認定超限25萬元,致遭補稅。

該局呼籲醫療院所執行業務者,申報醫療用設備提列折舊時,應注意上開正確適用規定,以免經剔除超限折舊金額再予補稅之情事,以維租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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