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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自95年起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在一般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外,另行將部分綜合所得稅制下減免稅或扣除項目,列為本條例之計算項目,以提高高所得者對國家財政的貢獻;換言之,也就是建立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基本貢獻。本條例適用對象限於所得較高,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而稅負過低的人,應另依本條例規定申報繳稅。

本條例制定時,參照綜合所得稅規定,明定所得基本稅額申報門檻得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即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的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應按上漲程度調整之,使相關調整制度化,以避免因物價上漲而加重稅負。又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配合物價指數調整規定,係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累計達3%,故綜合所得稅之調整頻率較高,近3次調整分別於95、98及102年度;所得基本稅額之調整門檻為10%,係因其適用對象為享受租稅減免而稅負較低者,故須俟物價上漲達10%,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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