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之情形外,應依持有期間分別以銷售價格按稅率10﹪或15﹪申報繳納特銷稅。
該局近期查獲一案例,甲君於101年2月間經由拍賣取得A房地,並於101年11月間先將該房地辦理預告登記予乙君以確保其權利,嗣於持有期間一屆滿2年,雙方隨即在103年2月間另行簽訂買賣契約,並於103年4月間同時辦理塗銷預告登記及買賣移轉登記予乙君。依相關資料來看,甲君出售時已持有該房地期間滿2年,不須課徵特銷稅,惟經該局查核後發現,甲君至預告登記日止所有權雖未移轉,但於預告登記時已收取訂金80萬元,並假借每月收取租金之租賃方式以代替房地價金之收取,該局乃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預告登記日為出售房地日期,因持有期間未滿1年,依法按該房地銷售價格800萬元及稅率15%,核定補徵甲君特銷稅120萬元,並處2.5倍罰鍰。
新竹勤揚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TEL:035316162 ----FAX:035319110----300新竹市光華一街26號
服務項目:申請公司、行號登記、稅務申報、節稅規劃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