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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持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避免虛盈實虧,損及股東權益,上市、上櫃公司於分派盈餘時,除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外,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含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等;如有未實現利益可合併計算),自當年度稅後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可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7款規定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近期查獲某上市公司9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8百餘萬元,作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惟查該公司97年底帳列股東權益加項淨額為1億5千餘萬元(累積換算調整數貸方金額1億6千餘萬元及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8百餘萬元),並無股東權益減項淨額,本局爰否准其列報特別盈餘公積,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上市、上櫃公司應就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計提特別盈餘公積,並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營利事業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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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申請公司、行號登記、稅務申報、節稅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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