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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須檢附該手冊影本)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始可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另財政部1041015台財稅字第10404638970號令補充核釋,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如未依規定檢附前開證明文件,僅提示醫師()診斷或鑑定證明書者,尚不得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惟如其嗣後基於與前檢附之診斷或鑑定證明書所載相同事由,經鑑定後取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除有其他事證得認定身心障礙之事實係於課稅年度後始發生者外,准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申請退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5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104年度出車禍右腳骨折之未成年兒子B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其尚未取得身心障礙手冊,僅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是依前揭規定應先予以剔除補稅,惟B君嗣後10511月經鑑定因右腳骨折而取得身心障礙手冊,應准追認B104年度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並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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