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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會計師代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簽證案件合計在10件以上者,如因故無法於申報期間內提出查核簽證報告,除仍應如期提出申報書並繳納稅款外,可於申報期限截止日前在代理案件件數之半數內報准延期至6月30日前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今年延期提示截止日(6月30日)適逢星期六,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順延至7月2日。但採網際網路申報案件無須申請即可延期提示,且不受半數之限制。
  該局說明,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倘未能如期提出查核簽證報告,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營利事業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及第37條交際費限額較高之規定。
  該局呼籲,採用網際網路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會計師簽證之查核簽證報告可於7月2日前提出,免申請不受限,便利又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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