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公司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疏於核對以往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核定數,導致多列報盈虧互抵扣除額,除補稅外,是否會被加計利息?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惟其申報扣除以往年度虧損數如經稽徵機關核定調減,致超過所得稅法規定可扣除數額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勤揚聯合記帳士事務所(新竹總所)│公司申請│營業登記│專業會計│稅務規劃│
台北‧桃園‧新竹‧台中‧高雄 新竹會計事務所免費諮詢專線: 03-5316162
進入官方網站 http://www.taxfirm.com.tw/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