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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跨國企業為達到資金靈活運用,常對關係企業銷貨產生的應收帳款採取延期收款政策。惟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之營利事業相互間,若藉由不合營業常規的安排,提供關係企業營運所需資金,進而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稽徵機關將按常規交易方法調整。此種應收帳款延期收款即屬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第6款規定資金之使用交易類型,應調整增加利息收入。
  該局查核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案件時,發現該公司銷售貨物與國外關係企業乙公司,所產生之應收帳款已逾252天遲未收回,而甲公司銷售貨物與其他非關係企業產生之應收帳款,收取帳款期間常規交易範圍為20天至90天,甲公司應收乙公司之加權平均延期收款金額2,520萬餘元,雖已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揭露資金使用資訊,卻未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計算利息收入,經按營業常規之利率調增利息收入48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為挹注國內外關係企業營運所需資金,而延期收取對關係企業之應收帳款,發生與關係人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形,營利事業應自行檢查,延期收款是否應調整增加利息收入,以免遭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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