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個人以其所有之房屋無償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使用,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所說明,公司負責人或股東以自己所有之房屋無償借與公司設籍使用,係屬個人將財產無償出借與法人使用,依上揭規定,稽徵機關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房屋所有人之租賃收入,而且,被稽徵機關設算的租賃收入,公司不可以列報扣除其營利事業租金費用。但是如果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且經查明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依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且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則可不適用上述設算租賃收入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應循合法途徑節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採累進稅率課稅,所得越高者須繳納較多稅捐,因此常有高所得者利用子女、親朋好友名義分散個人所得,藉以規避適用較高之稅率,經國稅局查獲反而遭補稅處罰。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循合法途徑節稅。
該所表示,較常見的分散所得之方式,主要由高所得者先借用子女、員工或其他第3人之名義開立帳戶,存入資金後進行投資理財,產生之利息或營利所得,則由子女或第3人以較低之稅率繳納綜合所得稅,達到減少租稅負擔的目的。此類案件,國稅局可運用所蒐集資料及查核技巧,釐清資金歸屬,使逃漏實情無所遁形。
民眾如有類似情況,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加處罰鍰,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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