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為維護租稅公平,已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將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之房屋,修正比照營業用房屋課稅,其稅率範圍由原來的1.5%~2.5%,調升至3%~5%。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本縣為農業縣市,考量地域性及經濟發展性,對於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之房屋稅率,將朝法定最低稅率3%調整。提醒您,房屋如果不再供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時,請於30日內申請使用情形變更,以降低房屋稅負擔。
中央政府為維護租稅公平,已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將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之房屋,修正比照營業用房屋課稅,其稅率範圍由原來的1.5%~2.5%,調升至3%~5%。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本縣為農業縣市,考量地域性及經濟發展性,對於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之房屋稅率,將朝法定最低稅率3%調整。提醒您,房屋如果不再供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時,請於30日內申請使用情形變更,以降低房屋稅負擔。
財政部關務署重新定義港口、機場售油之出口統計代碼,區分為「本國籍」與「非本國籍」,如為替非本國籍之船舶或飛機加油,統計方式仍適用「08」;如為替本國籍之船舶或飛機加油,新增統計方式為「78」,並自103年11月3日起實施,業經該署103年10月6日台關業字第1031022299號公告在案。
為因應該署前開新措施,並簡化營業人於港口、機場售油(燃料)所售予國際航線船舶及飛機為「本國籍」(中華民國籍)申報適用零稅率案件,應附證明文件之不便及影響退稅時程,稽徵機關修正現行營利事業海關出口報單總額交查條件,新增報單別為「G3、G5及F5」及對應之統計方式為「78」列入總額交查範圍,免再於申報時檢附證明文件。營業人申報時應分別填載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零稅率銷售額」欄「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暨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之「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欄,以免因申報資料填寫不正確,產生資料勾稽異常,無法即時退稅。修正後營利事業海關出口報單查核清單之交查項目表如后,並自本(104)年3-4月期營業稅申報作業起適用。
配合政府節能減紙政策,財政部自103年起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為進一步擴大憑單免填發之適用範圍,爰於今(104)年試辦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得以電子憑證線上查詢103年度所得資料作業。
說明,財政部於104年3月17日訂定「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一百零三年度所得資料試辦作業要點」,茲將相關作業規定說明如下:
財政部配合今年1月7日修正公布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規定,另於2月5日發布得適用該款之11種案件類型解釋令,以利徵納雙方遵循,並維護租稅公平。
進一步說明,以往銷售由父母贈與之不動產,依特銷稅條例規定持有期間之計算,係自受贈取得登記日起算,惟財政部考量該情形尚非短期交易之移轉,得將贈與人贈與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納入計算,乃於104年2月5日以台財稅字第10404514520號令規定,所有權人銷售自二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該贈與人贈與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逾2年者,可免徵特銷稅。例如甲父持有A屋5年,贈與其子乙,乙因資金需求於受贈2年內出售A屋,所以乙出售甲父贈與之A屋,其持有期間可將父親持有該贈與標的物(A屋)之期間5年合併計算,持有期間因合併計算後已逾2年,故免徵特銷稅。
依據經濟部104年2月16日經企字第10404600930號公告103年6月至同年12月之失業率連續6個月高於3.78%,已達啟動「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之適用,首次優惠適用期間自103年5月20日至105年5月19日止,符合要件之中小企業得就其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說明,該辦法適用主體限為依法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之中小企業,申請優惠相關資格要件包括:一、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之生效日(首次追溯至103年5月20日)起,依法完成公司或商業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二、新投資創立之實收資本額或增資擴展之增加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萬元,且企業淨值應為正值。三、經常僱用本國籍員工數增加2人以上。四、當年度增僱本國籍員工後之整體薪資給付總額高於比較薪資水準總額及增僱本國籍員工之薪資相當或高於當年度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
為促進中小企業研發創新以提升競爭力,「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授權行政院訂定之「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已發布,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有較產業創新條例更為彈性的抵減方式,得選擇以「抵減率15%、抵減年限1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抵減方式一經擇定,當年度即不得變更。
說明,該辦法適用主體為公司組織之中小企業,申請適用抵減優惠,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今年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申請期間為104年2月1日至6月1日),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即經濟部工業局)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納稅義務人毋須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亦不可申請退稅。
舉其查獲案例說明,A君99年度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該年度境內取得之利息所得已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20%扣繳率扣繳稅額1萬7千餘元,惟A君於100年5月卻另行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就源扣繳之稅額1萬7千餘元申報退還。經本局先依其申報數核定退稅後,嗣後發現A君於96年出境後即長期居留國外未再入境,99年度非屬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適用結算申報規定,對A君補徵該已退還之稅額。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2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股票有附表情形者,應核實計算及申報證券交易所得。
國稅局說明,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納稅義務人應於103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辦理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申報時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並檢附買賣報告書、對帳單、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或日期之文件辦理申報事宜。
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之加班費,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於當年度列支費用;該加班超出勞務基準法第32條所訂加班時數標準部分,即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超過46小時者,該超出的加班費應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國稅局指出,查核A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加班費200餘萬元,經核對其薪(工)資印領清冊、銀行薪資轉帳清單及加班紀錄等資料,發現該加班費無支付事實,亦即該營利事業有虛報加班費之逃漏稅情事,除依法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近來民眾常詢問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第1項至第3項以智慧財產權讓與之所得計算及其屬性為財產交易所得或證券交易所得之課稅問題,本局特別加以說明。
國稅局指出,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無形資產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係屬財產交易所得;嗣後股票轉讓時,其所得應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此為技術作價入股核課所得稅之原則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