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該如何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
一、營業人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
二、營業人如未於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減。
三、倘營業人未於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抵時,稽徵機關則應輔導營業人按事實更正。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8年2月2日銷售貨物給乙公司,因貨物有瑕疵,乙公司於98年5月5日全數退回甲公司,甲公司應於當期,即98年5至6月份營業稅申報扣抵該筆銷貨退回。如未於當期申報扣抵時,可延至98年7至8月份營業稅申報扣抵。倘甲公司未於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抵時,稽徵機關應於查明營業人確有銷貨退回或折讓之事實後,輔導甲公司申請更正98年5至6月份之營業稅申報書。
跨年度之銷貨退回應如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已銷售並運交客戶之貨品,或因顏色、尺寸、形狀等規格不符、品質有瑕疵,而遭客戶要求退回時,該銷貨退回金額應列於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並應取具客戶出具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查核A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於上(99)年11月銷貨開立發票5,263萬元給B公司,但因部分貨品有瑕疵,於100年2月遭B公司退貨計489萬元及填發銷貨退回證明單,A公司誤將該銷貨退回列於99年度銷貨收入的減項,致短報收入489萬元,依財政部67年7月3日台財稅字第34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之銷貨因貨品瑕疵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依此例應列為100年度銷貨退回,而非列為99年度銷貨收入的減項,該局乃將該銷貨退回489萬元調整補稅。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發生跨年度銷貨退回時,應正確列報於貨品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以免申報錯誤而遭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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