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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7月6日起支付非健保給付醫院之長期照護醫藥費,可列舉申報抵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前段規定有關醫藥費之扣除,無金額上限,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綠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財政部依據司法院釋字701號解釋意旨,從寬訂定長期照護醫藥費用之扣除範圍,不再限制就醫醫院是否屬於公立、健保特約或財政部認定會計紀綠完備正確之醫療院、所。
該局表示:自101年7月6日起,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例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或其他合法醫療院、 所之醫藥費,皆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惟前揭醫藥費支出未包括長期療養之照護費、聘請外傭或由護理人員居家護理。

辦理綜所稅申報後,發現有漏報所得或更正事項,應如何辦理?

納稅義務人申報101年度綜所稅後,如發現有漏報所得或欲增列、減列扶養親屬等情形,仍可辦理更正申報。該局就就申報期間內之更正方式說明如下:
一、原採用網路申報者:可於5月31日晚上12時前透過網路重新上傳正確申報資料,但如果以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加「戶號」登錄傳送者,同1日內傳輸資料次數以5次為限。
二、原採用二維條碼申報者:可重新於登錄基本資料頁面勾選更正申報,登錄前次申報日期,並列印正確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更正。
三、原採用稅額試算回復確認者:應另行填寫結算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邊空白處註明「更正申報」及稅額試算檔案編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更正。
四、原採用人工填寫申報書者:應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邊空白處註明「更正申報」及原來申報日期和收件編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更正。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在申報期間過後才辦理更正申報,只能採人工申報方式辦理,不適用網路及二維條碼申報;如須補繳稅款者,則要加計利息,利息是從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應補繳稅額依原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至於繳稅方式僅限於填寫繳款書向金融機構繳納,不能再利用信用卡、銀行帳戶委託取款、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繳納稅款。

 

新竹勤揚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TEL035316162 ----FAX035319110----300新竹市光華一街26

服務項目:申請公司、行號登記、稅務申報、節稅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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