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用及損失之原始憑證,除統一發票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填記外,其為收據、證明者,應載有損費性質、金額、日期、交易雙方之姓名或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其他必要記載之事項。其為經手人之證明者,亦須載有損費性質、金額、日期及其他必要記載事項,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所得稅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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