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支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係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千分之30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7條)
新竹勤揚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TEL:035316162 ----FAX:035319110----300新竹市光華一街26號
服務項目:申請公司、行號登記、稅務申報、節稅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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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支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係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千分之30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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