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企業集中辦公,其共同費用之分攤,應由持有費用憑證之營利事業出具共同費用計算明細表,列明分攤共同費用之對象、內容及分攤基礎。各關係企業應憑持有費用憑證之營利事業出具以其為抬頭之共同費用憑證影本及計算明細表列支。但憑證繁多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免檢附該項憑證影本。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0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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