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為降低生產成本或提高產品銷售通路,往往會先於租稅天堂設立子公司,再由子公司轉投資國外事業從事實質生產或銷售活動,以提高競爭力。但當該無實質營運活動之子公司因轉投資外國事業經營不善而發生投資損失時,營利事業應更進一步提出其投資於實質營運活動之公司已確實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租稅天堂設立之子公司,如無實質營運活動而係以其再轉投資的國外事業從事生產、銷售等營運活動,若當子公司轉投資之國外事業虧損而產生投資損失時,營利事業僅提出其投資於無實質營運活動之子公司損失證明文件還不足以佐證其投資損失已確實發生。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國內母公司應準備該實質營運國外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子公司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供核,且該文件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若該實質營運事業是在大陸地區,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該局舉例說明,台灣Y公司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無實質營運活動海外子公司(A公司)之投資損失,而該損失係肇因於A公司轉投資之大陸地區具實質營運B公司因營業虧損所發生的損失,此時Y公司除應提示A公司之損失證明外,亦應提示大陸B公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營業虧損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核。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辦理結算申報時若有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相關規定提示符合法令規範之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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