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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時,一定要依規定開給實際買受人,千萬別跳開,以免遭受處罰。
該局於查核營業稅案件時發現,甲營業人與乙營業人經常有交易行為,在106年9月間銷售貨物(勞務)時,乙營業人要求甲營業人直接將統一發票開給乙營業人的下游廠商丙營業人,甲營業人遂將應開立給乙營業人之統一發票開給丙營業人,造成跳開統一發票,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對甲營業人裁處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金額5%之罰鍰,並對丙營業人裁處未依法取得他人憑證金額5%之罰鍰。
該局提醒:乙營業人向甲營業人購進貨物(勞務)未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銷售貨物(勞務)給丙營業人,亦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之違章情形,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相關規定處罰。該局呼籲營業人千萬不要便宜行事,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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