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財產租賃所得應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惟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另外,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亦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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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通行費回數票係屬規費性質,未含營業稅,非屬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之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營業人如誤將該收據提出扣抵,而形成漏稅者,須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虛報進項稅額論罰,除追繳所漏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營業人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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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稅法規定支付一定金額(目前為2萬元)以上之租金時,房客需代扣10%並繳給政府。也就是說,如果租金一個月100,000元,那就只能付給房東90,000元,另外10,000元需由房客到銀行繳交給政府。

如果房東要求每月不含稅(實拿)租金100,000元,那合約就需載明每月租金111,111元(公式100,000/0.9=111,111),如此房客代扣10%(即11,111元)後,房東才是實拿100,000元,如果合約只填每月租金為100,000元或110,000元,就會產生錯誤,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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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利所得: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以上者,其全部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依適用情形擇一方式計算及申報:
     (1) 帳證齊備經查明屬實者,可檢據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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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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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國稅局人員核定,不是一定可以通過,必須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每月營業額不超過20萬元(國稅局人員會去現場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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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不建議。

(一)依公司法第九條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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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請流程:

經濟部→公司設立名稱預查、公司登記申請→國稅局→營業人設立→負責人國稅局簽名→購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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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型態為獨資商號可;組資型態為公司法人依規定應按當地租金一般水準申報房屋所有權人之租賃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把房屋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雖然是無償借用,仍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租賃收入。而所謂「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因此雖稱係將自有房屋無償提供公司使用,但因公司為一法人,依法仍應設算租賃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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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房東簽約時,應要求房東出具使用執照,並且取得其設立公司行號的同意書。

(二)公司行號設立登記地址,該處以後地價稅、房屋稅、電、等均會部份調漲,要先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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