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在查核信用卡交易資料時發現,有部分營業人接受信用卡刷卡銷貨時,未依規定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信用卡號末4碼,因而遭受處罰。 該局指出,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者,除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外,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4碼。如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未依照規定辦理,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以信用卡刷卡方式付款,未依規定於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信用卡號末4碼,該筆消費發票額2,100,000元,計算營業稅銷售額為2,000,000元,2,000,000×1%=20,000元,但規定處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故僅能處罰鍰新臺幣15,000元;倘消費發票金額依定價10,500元開立,計算營業稅銷售額僅10,000元,10,000×1%=100元,雖少於1,500元,但依規定處罰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故仍須處罰鍰1,500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曾有營業人因接受信用卡刷卡銷貨時,未依規定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碼,經稽徵機關查獲依法處罰。該營業人雖主張接受信用卡刷卡交易時,已於統一發票上載明信用卡之授權號碼,且並未造成逃漏稅情事,不服稽徵機關所為之裁罰,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至最高行政法院遭駁回確定。行政法院認為,營業人接受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者,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碼,此係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之作為義務,營業人不得以其無逃漏稅而主張免罰;且營業人對於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之作為義務即應注意,其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而未盡義務,雖未出於故意,亦屬有過失,應予處罰,亦不得以不知有相關法令或未加輔導請求免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接受信用卡刷卡銷貨時,除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外,應注意確實依規定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碼末4碼,以免遭受稽徵機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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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英國藍等連鎖茶飲食安議題頻傳,為解決消費者退費等爭議及大眾質疑飲品業營業人未繳稅、未開立發票,刻意逃漏稅等問題,該局將全面輔導並核定轄區內飲品業者使用統一(電子)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第32條第1項但書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其立法意旨係考量小規模營業人交易多屬零星或具季節性,且家數眾多,稅務行政處理不易,如要求其開立統一發票有實務上困難,故規定符合財政部規定標準(平均每月銷售額新臺幣20萬元)以下者免予開立統一發票,由稅捐稽徵機關按查定銷售額發單課徵營業稅;但稅捐稽徵機關仍得依同法第24條第3項規定,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另外,營業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於收到核定通知後,應於期限內領用統一發票購買證及購買統一發票,否則將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以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外,並按稅率5%核課補徵營業稅;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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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出陳換新多有變化,多樣化之促銷活動所支付費用,究屬「交際費」或「廣告費」性質,常滋生困擾。

 該局說明,按「交際費」之性質,係指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所稱「業務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係指與業務有關者,衡酌其特性可界定為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之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之周邊獲利環境,以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所支出之費用,對象為「特定人」;「廣告費」則著重於為了提升廠商自身的形象、知名度或拓展商品的銷售,而從事各種活動及宣傳的支出,對象則為「不特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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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關外國公司指派外國人士擔任負責人,目前已放寬無需親至稽徵機關簽名,得授權委託代理人辦理領用購票證相關事宜。
該局說明,外國公司已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倘經稽徵機關審理需請負責人親至現場說明公司營運狀況並簽名,始得辦理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事宜,得由公司負責人依下列規定委託他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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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只要是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者,一律適用舊制。 

2、房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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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只要買屋及賣屋之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差距在2年以內,且符合所得稅法有關自住房屋、土地之規定,即可申請重購退稅。
2、至應適用舊制或新制之重購退稅,則視出售的房地適用舊制或是新制而定;新、舊制之重購退稅規定主要差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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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民眾詢問,建設公司的樣品屋是否應課徵房屋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建設公司多會在尚未動土的工地或鄰近地點搭建樣品屋及接待中心來促銷預售屋,惟不論是樣品屋或接待中心,均屬房屋稅課稅範圍,在未拆除前都應依法設籍課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標的。因此,建商為銷售房屋而搭建定著於土地上的樣品屋及接待中心等,都應申報設立房屋稅籍繳納房屋稅,拆除後也應立即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才能免予課稅。該局特別指出上開建物房屋稅之完納,僅為納稅義務之履行,並不能使此類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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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號申請流程:

縣市政府→名稱預查、商業登記申請至國稅局→營業人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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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104年2月5日核定發布「確屬非短期投機銷售房地」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之案件計11種類型,並追溯適用於修正增訂概括條款施行(104年1月9日)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其中屬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且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不動產,免徵特銷稅。
    依據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免徵特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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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分紅未發放應列其他收入
臺南市王小姐詢問,公司原認列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後因某些原因未發放,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回覆:公司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得在員工或董監事提供勞務的會計期間,估計可能發放金額,認列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議決議之金額如有差異,再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該局說明,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已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費用列支者,嗣後因員工或董事、監察人拋棄所獲配紅利或酬勞,或逾期未領致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者,公司應將已認列的費用,列為拋棄年度或請求權消滅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將未給付之員工分紅或董監事酬勞列為其他收入之後,再發生給付事實者,仍可就實際給付的數額列為實際給付年度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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