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ct 11 Sun 2015 23:57
公司與負責人帳戶分不清,恐遭補稅處罰。
- Oct 08 Thu 2015 12:59
產製汽車裝置冷氣音響出廠者應按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
台中市東區陳先生問:汽車未裝置音響出廠,於廠外設廠再加裝音響銷售,該裝配工廠是否要繳貨物稅?又金額如何計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答覆:依據財政部80年11月8日台財稅第801260675號函規定,汽車製造廠或汽車裝配廠所產銷之汽車,裝置冷暖氣機或音⋯⋯響出廠者,應按整車價格(包括冷暖氣機及音響)計課貨物稅。汽車製造廠或汽車裝配廠所產之汽車,其所使用之冷暖氣機或音響,可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5條規定,辦理免稅採購。汽車未裝置冷暖氣機及音響出廠,於廠外設廠再加裝冷暖氣機及音響銷售者,該裝配工廠應依貨物稅條例第19條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就裝有冷暖氣機及音響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汽車產製廠商,接受其他廠商委託加裝冷暖氣機、音響出廠者,應依貨物稅條例第15條規定辦理。
- Oct 08 Thu 2015 12:58
『申辦行號優惠中』新北/板橋 網拍稅籍登記作業 /營業登記設立申請流程
- Oct 06 Tue 2015 17:38
非健保給付收據,如假牙裝置費、醫療美容費等要課印花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醫療院所開立的假牙裝置費、植假牙費、住院伙食費、醫療美容等費用,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的銀錢收據,應按金額4‰稅率貼用印花稅票,並依法銷花,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一經查獲除了需要補貼印花稅票外,還要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 Oct 05 Mon 2015 23:44
不動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停徵,惟高額貨物及勞務仍維持課稅
自105年1月1日起房地合一課稅上路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將同步停徵,則銷售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300萬元者是否併同停徵?
本局說明,依據特銷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即銷售房屋、土地部分,停止課徵特銷稅。
- Oct 05 Mon 2015 10:02
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2條部分,適度減輕違章情節輕微之裁罰倍數
財政部表示,為期處罰允當合理,於今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參考表),對於利用他人名義銷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之不動產依同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處罰案件,就違章情節輕微者,適度調降裁罰倍數。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利用他人名義者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無其他房屋且於特銷稅條例施行後經第1次查獲,按所漏稅額處1.5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處0.5倍之罰鍰。
- Oct 05 Mon 2015 10:00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未供營業使用而閒置,可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
南投市黃先生問:公司部分固定資產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請問這些固定資產可否繼續提列折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答覆: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上開折舊數額應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 Oct 02 Fri 2015 16:14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未供營業使用而閒置,可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
南投市黃先生問:公司部分固定資產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請問這些固定資產可否繼續提列折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答覆: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上開折舊數額應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 Oct 01 Thu 2015 16:59
如何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常有疑惑,如何適用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明定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第4項(一生一次)規定後,再次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同時符合以下各款規定者:(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5).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則可以再適用百分之十的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不受一生一次的限制。
- Sep 30 Wed 2015 09:46
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出售土地,視同贈與
納稅義務人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出售土地,涉及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應按公告土地現值與出售價格之差額,課徵贈與稅。
本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視同贈與。土地買賣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如果不能提出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差額部分應課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