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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一般繼承、分割繼承

應備文件:

()土地登記申請書

()登記清冊

()繼承系統表

()所有權狀正本

()被繼承人戶籍謄本

()繼承人戶籍謄本

()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正、影本各一份,並至稅捐稽徵處查欠當年度有無欠繳地價稅、房屋稅戳記章

()繼承人印鑑證明(請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一份(正本貼足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印花)

 

現行各國稅局、稅捐處無不加強遺產稅與贈與稅的稽徵,而往往因當事人不懂法令之規定而被核課大筆遇產稅的例子亦履見不鮮,本事務所專辦遺產繼承、贈與相關性問題,稅前規劃協議分割繼承,共有物處理,等疑難雜問,為當事人達成節稅的目的。

無論是遺產稅申報、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協議分割繼承、繼承登記、一般贈與、夫妻贈與及贈與稅稅費規畫皆可。

應稅所得轉為免稅所得、高稅率所得轉為低稅率所得、抵繳方式免稅、境外所得免稅。四大原則運用得宜,必可減少租稅負擔,永續財富。常見的遺產稅及贈與稅節稅規劃方式介紹如次:

 

‧以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分配遺產

不拋棄繼承,而運用協議分割遺產之方式分配被繼承人遺產以節省稅負。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於申報遺產稅時配偶有扣除額四百四十五萬元,每一繼承人有四十五萬元的扣除額,如繼承人拋棄繼承者將無法享受其扣除額。

基於節稅立場,依規定,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繼承多寡,都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的問題,所以繼承人應儘量避免拋棄繼承,而用遺產分割協議繼承。如此即可享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至五款之各項扣除額又可達成遺產分配之目的,惟繼承人宜考量其他繼承人不拋棄繼承是否會發生困擾,再決定以何方式辦理較妥。

 

‧公共設施保留地、政府開闢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之優惠

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1:「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十二款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惟如原取得之土地有兼作捐贈以節個人綜合所得稅打算者,需留意最新規定:

 

台財稅字第 0920452464 號令核釋,自 93 年1月1日起,以購入土地捐贈者,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按土地取得成本認定,未能提具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取得者,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稽徵機關得依該部核定之標準認定之。該標準由各地區國稅局參照捐贈年度土地市場交易情形擬訂,報部核定。依「93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認定標準」規定: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除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部核定者外,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 16% 計算。

 

‧農業用地之優惠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遺產中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但該土地如繼續使用不滿五年者,應追繳應納稅款。

 

‧死亡前九年內繼承財產之優惠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十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遺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七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善用遺產稅免稅額及扣除額,以繼承方式移轉財產

遺產稅目前之免稅額為一仟二百萬元,( 配偶 ) 的扣除額為四百四十五萬元,每位繼承人有四十五萬元的扣除額及被繼承人的喪葬費用一百一拾一萬元。若以一家四口計算,可適用的遺產稅免稅額和扣除額等,至少有一千二百八十萬元。所以若被繼承人沒有很多遺產時,可以採取以遺產方式移轉房地產等財產給子女,遠比生前贈與划算。

 

‧運用債務節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清償的債務,包括私人借貸,及尚未繳納的綜合所得稅、地價稅、房屋稅等,均可自遺產中扣除,所以遺產稅也可以降低。

 

‧歸化外籍,避開境外財產之遺產稅負擔

遺產稅採屬人主義,課稅範圍及於境內外全部財產。惟被繼承人如果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者,只須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課徵遺產稅,而不及於國外財產。所以,被繼承人可以採取歸化為其他國家國籍或僑居國外方式,即可避開境外財產之遺產稅負擔。

 

‧以藝術品節稅

遺產與贈與稅法規定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的圖書物品,只要繼承人向稽徵機關聲明登記,就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

 

‧扣抵稅額及利息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所贈與的財產,依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已繳的贈與稅,可連同當地銀行業通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從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

 

‧以人壽保險節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因繼承人獲得的保險理賠金額不必課稅,且可以之繳納遺產稅,減輕了繼承人的負擔。

 

‧生前規劃贈與配偶財產

納稅義務人如果利用稅法規定,在「生前」將全部財產贈與給配偶,則不僅不用繳贈與稅,財產也提前移轉到配偶名下,納稅義務人逝世後就無遺產可分配,也無遺產稅的問題,但須注意一點,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贈與財產給配偶,若在贈與後二年內過世,則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這些贈與財產仍須併入遺產,課一次遺產稅。配偶若本身亦有龐大之財產,且身體欠安,有可能較早過世,贈與給配偶可能無法達成減稅之目的反而增加太太的遺產稅,所以在作租稅規劃時宜多方考量。

 

‧以投資公司規避贈與稅

透過成立投資公司持有不動產,也是一種常見避稅的手法。以公司持有不動產避稅的主要原理,在於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利用這個辦法的大前題是,受益對象需有能力購入或持有投資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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