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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按一般常理,依據醫院診療說明書顯示被繼承人已處於重病無法處理事務之狀態,則被繼承人自無法單獨提領存款,所以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提領現金之流向及用途,必須提出說明或舉證,若繼承人未能證明現金的流向及用途,或諉稱不知,即與常理不合,顯有未盡協力義務,依遺產與贈與稅法相關規定,將對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之鉅額款項,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最近查獲一案例,被繼承人甲君於死亡前重病期間密集提領現金400餘萬元,繼承人乙君主張係用於支付其父親甲君之醫療費用,惟繼承人未能提示相關醫療費用之收據或發票等證明文件,國稅局遂依規定將甲君重病期間提領現金400餘萬元併入遺產課稅,補徵遺產稅4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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