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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商品發生盤損,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始得列報為當年度損失。

該局指出,商品盤損僅限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且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如酒精、液化石油、化學原料等易揮發滅失),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惟如商品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者,除應具體敘明發生盤損之原因及提出發生盤損之商品盤點紀錄,尚應提示申請盤損上年底之商品盤點紀錄、進銷(耗)存明細表、商品領用紀錄等,以供查明商品非為漏銷或成本超耗,俾憑調查認定損失。

該局進一步指出,轄區內某營利事業於103年度7月盤點商品發現有20餘萬元之商品盤損,提示該商品盤損紀錄申請商品盤損核備。經查該公司銷售品項為電子設備及零組件,非屬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之商品,該公司又因未能提示上年底之商品盤點紀錄、進銷(耗)存明細表、商品領用紀錄等,已將該報備案撤回。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有上述情形者,除應合於商品盤損之規定,尚請確實依商品性質提示盤損證明文供調查核認損失,以免遭國稅局調整補稅,徒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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